為進一步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優惠政策申領,確保相關優惠政策兌現,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7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優惠政策申領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顯示,經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及企業,可以享受金融、土地、財政、稅費等優惠政策。
具體來看,金融方面,商業銀行面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發放的有關貸款,不納入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政策;對商業地產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銀行發放貸款的期限、利率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相關政策;住房租賃企業發行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等直接融資產品,專項用于租賃住房建設和經營支持政策;商業銀行發行支持住房租賃金融債券,籌集資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賃開發建設貸款和經營性貸款投放政策;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支持政策。
土地方面,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可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性質的土地可以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建或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業園區內的工業用地,宗地內允許配建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支持工業用地控制線范圍外的存量非住宅類房屋臨時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不補繳土地價款;集體預留發展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支持。
財政方面,執行中央財政及省市財政資金支持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
稅費方面,根據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可適用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通知明確,經廈門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核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企業,可根據認定書中明確的項目及房源,申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同個項目存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和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僅認定書載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部分及對應配套可以享受優惠政策。